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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县住建局监管账户1500万元资金不翼而飞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十一年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8-26
导读: 2013 年,王天根组织百余名农民工、机械千里迢迢从浙江台州来到河北易县君山上林湾项目打工,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费用却被拖欠了十一年之久。经过诉讼, 2024 年 5 月,保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项目开发商河北德墨轩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法人堵乐英支付
         2013年,王天根组织百余名农民工、机械千里迢迢从浙江台州来到河北易县君山上林湾项目打工,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费用却被拖欠了十一年之久。经过诉讼,2024年5月,保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项目开发商河北德墨轩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法人堵乐英支付王天根工人工资等款项共计510余万。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却一波三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至今未被执行。

 

     ( 讨薪十一年的王天根终于病倒在易县人民医院目前脑梗接受治疗)

      王天根告诉记者:“在这整整的十余年里,我们施工人员历尽磨难,吃尽苦头,难以言表,十多年里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诉讼成本难以计算,有家庭分崩离析,有当年施工人员离世再也用不到这笔钱的。”
     
2022年1月30日,易县住建局曾在信访答复意见中称由易县住建局、人社局等单位工作专班人员监管的账户上有1500万元,同年6月20日,易县住建局向易县人民法回复情况说明中称河北德墨轩公司未于堵乐英未在该局存有任何资产。易县住建局两份回复前后矛盾,监管账户1500万元资金不翼而飞。                     


(答复函里的季成娇是王天根的员工)

易县住建局2022年1月30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苗宝生出资4100万元支付给堵乐英(目前1500万元已打入住建局账户),由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等单位工作专班人员监管,优先偿还该项目工程各项欠款,偿还程序完成后将余款打入堵乐英账户,堵乐英对苗宝生涉嫌寻衅滋事罪出具谅解书,君山龙湖湾所属工程项目归苗宝生所有。王天根是君山龙湖最大的施工方,理应优先得到该笔专项监管资金,多余部分由住建局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及堵乐英。
    
同年6月20日,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易县人民法院关于河北德墨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堵乐英资金情况的说明的文件中显示:经我局查询,河北德墨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堵乐英未在我局存有任何资产。
    
两份文件均盖有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公章。两份文件让账户上1500万“被消失”。
    
但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易县建设局不顾事实,一次次欺骗法院,发出前后矛盾,且无法自圆其说,荒唐可笑且盖上建设局公章的文书,这不是一个一级地方政府部门应有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王天根对记者说:法院判决生效后他去易县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告诉他,他们已经冻结了住建局帐户上1700万,但是这笔执行款里没有你的份,执行法官同时告诉他,易县住建局帐户里本该优先偿还该项目工程各项欠款的专款,已经没有钱了。这个说法王天根在易县住建局得到应证,王天根求助河北电视台记者前往易县住建局采访,易县住建局卢付局长告诉记者,专款帐户里的钱早已不够支付他的钱,但是还有部分余额,至于1500万专款怎么使用的,该局长只字不提,法院要求易县住建局交出该笔资金的清单时,易县住建局也不交。


这张答复函应证了易县住建局收到4100万的事实,同时也应证了专款被挪用的事实

      记者和王天根的家人一起前往易县住建局要说法时,有个姓薛的副局长威胁到,如果你们要闹,一分钱也要不到,如果农民工拉横幅,他们就要抓人,记者不知道该副局长谁给他的胆子和勇气,竟然说出如此狂妄的言辞。他难道不知道现在是法治社会了,还是不懂法,白纸黑字并盖有住建局大印的法律文书难道都是伪造的吗?
     
据记者了解,河北从2023年开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花大精力,招商引资,着重营造河北的营商环境,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信用环境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兑现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遗留问题。
     
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第五十二条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诚实履约、公平竞争。鼓励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信用风险。
   
第五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审判机关应当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检察机关应当创新检务公开手段和途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进诚信建设。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常态化对接机制,防止和纠正拖欠经营主体账款行为。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百家号: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8369365874183712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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