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山东菏泽:两家“被担保”的企业倒闭是谁制造虚假诉讼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9-28
导读:
核心提示:一份没有履行的《车辆置换合同》和两份莫名其妙出现的《担保合同》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的两级法院反复审理了八年,至今还在审理中。两个企业完全倒闭,直接经济损失几千万元。 据杨延瑞反映,为了赚点中介费,2014年前后其儿子杨绪博通过同学关
核心提示:一份没有履行的《车辆置换合同》和两份莫名其妙出现的《担保合同》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的两级法院反复审理了八年,至今还在审理中。两个企业完全倒闭,直接经济损失几千万元。
据杨延瑞反映,为了赚点中介费,2014年前后其儿子杨绪博通过同学关系结识了“很有能力和人脉”的赵磊。当时,赵磊自称与全国各大轿车经销商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可以将任何厂家、款式、价位的两年以内的二手轿车置换成同款新车。
为了挣钱,得知上述信息的谢庆华通过熟人找到杨绪博,请杨绪博帮忙牵线搭桥。于是杨绪博就将谢庆华介绍给了赵磊。
2014年10月23日,谢庆华以150万元的价格从北京盛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使用了2年并行驶了25000公里的车牌号为京N122D2的二手宝马车。在北京办理了临时牌照京F55894后,谢庆华于当月31日把该车开到了济宁。随后通过赵磊“把宝马车送到济宁润华集团的张来亮那里”。
据嘉祥县法院从广州市车辆管理所调取的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显示:2014年11月4日,谢庆华委托济宁市的王卫东将车辆转入济宁市车辆管理所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办理的车牌号码为鲁H60U71。2014年11月6日,谢庆华在济宁金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二手宝马车卖给了广东湛江市人士黎毅。2014年12月4日,黎毅又以10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现在的车主广东省天河区的徐鸣。
2015年4月份,谢庆华了解到赵磊可能涉嫌诈骗,便让吴斌武(系谢庆华合伙人,订合同事宜均由吴斌武出面办理)去济南找赵磊补签二手车置换合同。
当时,杨绪博和赵磊在一起。赵磊再三要求杨绪博做个名义购车人,并承诺此二手宝马车一旦卖掉,所得利润先归还杨绪博的欠款,否则,欠账还得等一等。之前,赵磊欠杨绪博3800万元,杨绪博多次向赵磊催要均未偿还,加上置换车辆是杨绪博牵的线的理由,杨绪博在合同的买方位置签了字,赵磊也在担保人处签了字。
据称,杨绪博当场没有注意到的是,赵磊签的是“郭美荣”而不是“赵磊”;谢庆华也故意把签订日期提前到了2014年10月1日。签订完合同后,2015年5月26日,谢庆华便委托律师准备起诉材料。
2015年6月28日,赵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7月29日,谢庆华向巨野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杨绪博向其支付车款218万元及违约金和律师费。起诉的被告中又莫名奇妙的多出了两个担保人(从未对其担保):杨绪博参股的“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和杨绪博父亲杨延瑞的“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
杨延瑞认为,巨野县法院在基本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二手汽车置换合同是杨绪博的签字和谢庆华的陈述就简单的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车辆子以交付,并协助买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从而判决杨绪博及两个担保企业支付218万元车款及违约金和律师费。杨绪博上诉后,菏泽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此不服的杨绪博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张来亮向其返还宝马汽车并赔偿损失。杨绪博表示自己既没有见到过车辆,也没有收到过任何车款,当然要向张来亮追查涉案车辆的下落并要求其返还车辆,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在嘉祥县法院的庭审中,张来亮承认帮助赵磊接收过二手车,但不承认2014年在济宁润华4S店上班的时候收到过京牌临时号京F55894宝马车,嘉祥县法院判决驳回了杨绪博的诉讼请求。杨绪博上诉后,在二审庭审中,张来亮仍然否认收到过谢庆华的宝马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杨绪博认为,法院认定谢庆华“如约交付”是错误的。尽管置换合同明确约定谢庆华2014年10月1日将二手宝马车交付给杨绪博,但嘉祥县法院调取的材料可知,谢庆华2014年10月23日才从北京盛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到涉案车辆。
杨绪博认为,法院认定谢庆华将车辆交付给杨绪博指定的人,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和事实依据,是完全错误的。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显示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过程,且法院没有查清谢庆华到底把车辆交付给了谁,车辆交付后又是如何一步步过户转让的,转让的车款打入了谁的账户。
杨绪博认为,法院认定谢庆华“协助买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更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显示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过程。杨绪博表示,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就判决让他承担了全部责任。
杨绪博还表示,他与谢庆华之间从未在2014年10月1日签订过这份置换合同。这份合同是2015年4月份,赵磊涉嫌诈骗暴露后,谢庆华让吴斌武去济南找赵磊补签合同时,赵磊和谢庆华恶意串通,欺骗不知情的杨绪博在买方的位置上签的名,其实,杨绪博只是牵线人,并不是二手汽车置换合同的当事人。况且,谢庆华一直陈述其在2014年10月1日就按照二手车置换合同的约定“如约交车”,但在济宁庭审中却突然改口说其在2014年10月31日才交付了车辆,这显然是不一致的。
杨绪博怀疑,谢庆华可能协助赵磊转让了涉案车辆。谢庆华自己或者协助赵磊将涉案车辆卖掉并得款60万元后,又和赵磊共同欺骗杨绪博签订一份汽车置换合同,并且凭此合同到法院诉请杨绪博向其支付218万元的车款,明显是典型的“一车两卖”诈骗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两级法院的三次审理证实,谢庆华根本没有把涉案车辆按杨绪博的要求交给指定人张来亮,是他自己进行了售卖,整个售卖程序清晰明了,与张来亮、杨绪博没有任何关联,嘉祥县法院从广东省广州市车辆管理所调取的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就证明了这一点。
杨延瑞、杨绪博父子表示,一份没有履行的《车辆置换合同》和两份莫名其妙出现的《担保合同》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的两级法院反复审理了八年,至今还在推诿扯皮中。他们认为,两级法院的多次审理都是围绕着《车辆置换合同》和两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的,杨绪博和担保方多次提出追查涉案车辆是否交付的申请,荷泽中院的法官就是不予理睬,开庭审理时根本不让当事人杨绪博和担保人说话,完全剥夺了我担保方和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申请权,因为两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导致“担保”的两家企业被巨野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账户被封、钱款被划走、房产被封存,两个企业完全倒闭,直接经济损失几千万元。
两年前杨绪博从济宁嘉祥县法院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后,在菏泽检察院申请抗诉,结果在菏泽中院的作用下驳回了,又在菏泽中院正式提交了两次《院长发现再审申请书》,两次被口头驳回,没有出具裁定书。第三次提交被直接拒绝,无奈之下将案卷邮寄给了菏泽中院的孙院长,几个月过去也没有得到回复,期间当事人无数次打电话催促中院,始终没有结果,几次提交申请历时两年多无人问津。今年5月16日反映人带申请人杨绪博去北京上访,得到菏泽市驻京办领导重视,当即联系了菏泽市信访局的张局长,让张局长协调中级法院的孙院长亲自接待。反映人从北京回来后的十多天里菏泽中院两次接待,其中有一次是孙院长亲自接待的,并做了详细了解,针对申请人的律师邮寄过去的卷宗和《院长发现再审申请书》中的主要理由进行了细致问询,更对提交的关键证据做了提问,几次的见面都有详细笔录。一晃三个月过去了,在申请人杨绪博和菏泽市信访局张局长的几十次的催促下,8月28日终于下达了一份耐人寻味的《菏泽中院答复意见书》。《菏泽中院答复意见书》令人对孙院长及中院院委会的决定产生质疑:1、为一审二审法官错误做辩解,遮掩漏洞,把责任推到申请人杨绪博身上,有意规避新证据,《二手车置换合同》是否履行、存不存在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问题避而不谈;2、对一审原告谢庆华的诉求和提交不能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和时间顺序矛盾等视而不见,只挑杨绪博的语言过失和糊涂应变;3、对杨绪博提交官方获取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只字未提,申请人之所以申请院长发现也是有了这份新证据才做出的,为什么避开新证据不提?四、孙院长及院委会对这个案子已经非常清楚了,都知道这是个冤、假、错案,标准的虚假诉讼,一审二审故意做的枉法裁判,孙院长及院委会成员为了维护个人荣誉、前程,明知是冤、假、错案故不纠正,举报人质疑是有意袒护制造枉法裁判的下属,5、菏泽中院孙院长及院委会坚持将错就错、一错到底的目的非常明确!
社会期望,实现司法审判工作的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杨延瑞呼吁:菏泽、巨野两级法院法官们的枉法裁判直接导致我儿子杨绪博蒙冤受屈,老伴得知儿子蒙冤不能解脱,一时想不开,寻短见而亡。我们两个毫不知情的企业“被担保”直至倒闭,当事人被限高消费和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损失不可估量。恳请上级机关出面监督、推动再审,纠正错案、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希望制造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和领导良心发现,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据杨延瑞反映,为了赚点中介费,2014年前后其儿子杨绪博通过同学关系结识了“很有能力和人脉”的赵磊。当时,赵磊自称与全国各大轿车经销商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可以将任何厂家、款式、价位的两年以内的二手轿车置换成同款新车。
为了挣钱,得知上述信息的谢庆华通过熟人找到杨绪博,请杨绪博帮忙牵线搭桥。于是杨绪博就将谢庆华介绍给了赵磊。
2014年10月23日,谢庆华以150万元的价格从北京盛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使用了2年并行驶了25000公里的车牌号为京N122D2的二手宝马车。在北京办理了临时牌照京F55894后,谢庆华于当月31日把该车开到了济宁。随后通过赵磊“把宝马车送到济宁润华集团的张来亮那里”。
据嘉祥县法院从广州市车辆管理所调取的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显示:2014年11月4日,谢庆华委托济宁市的王卫东将车辆转入济宁市车辆管理所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办理的车牌号码为鲁H60U71。2014年11月6日,谢庆华在济宁金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二手宝马车卖给了广东湛江市人士黎毅。2014年12月4日,黎毅又以10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现在的车主广东省天河区的徐鸣。
2015年4月份,谢庆华了解到赵磊可能涉嫌诈骗,便让吴斌武(系谢庆华合伙人,订合同事宜均由吴斌武出面办理)去济南找赵磊补签二手车置换合同。
当时,杨绪博和赵磊在一起。赵磊再三要求杨绪博做个名义购车人,并承诺此二手宝马车一旦卖掉,所得利润先归还杨绪博的欠款,否则,欠账还得等一等。之前,赵磊欠杨绪博3800万元,杨绪博多次向赵磊催要均未偿还,加上置换车辆是杨绪博牵的线的理由,杨绪博在合同的买方位置签了字,赵磊也在担保人处签了字。
据称,杨绪博当场没有注意到的是,赵磊签的是“郭美荣”而不是“赵磊”;谢庆华也故意把签订日期提前到了2014年10月1日。签订完合同后,2015年5月26日,谢庆华便委托律师准备起诉材料。
2015年6月28日,赵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7月29日,谢庆华向巨野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杨绪博向其支付车款218万元及违约金和律师费。起诉的被告中又莫名奇妙的多出了两个担保人(从未对其担保):杨绪博参股的“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和杨绪博父亲杨延瑞的“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
杨延瑞认为,巨野县法院在基本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二手汽车置换合同是杨绪博的签字和谢庆华的陈述就简单的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车辆子以交付,并协助买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从而判决杨绪博及两个担保企业支付218万元车款及违约金和律师费。杨绪博上诉后,菏泽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此不服的杨绪博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张来亮向其返还宝马汽车并赔偿损失。杨绪博表示自己既没有见到过车辆,也没有收到过任何车款,当然要向张来亮追查涉案车辆的下落并要求其返还车辆,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在嘉祥县法院的庭审中,张来亮承认帮助赵磊接收过二手车,但不承认2014年在济宁润华4S店上班的时候收到过京牌临时号京F55894宝马车,嘉祥县法院判决驳回了杨绪博的诉讼请求。杨绪博上诉后,在二审庭审中,张来亮仍然否认收到过谢庆华的宝马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杨绪博认为,法院认定谢庆华“如约交付”是错误的。尽管置换合同明确约定谢庆华2014年10月1日将二手宝马车交付给杨绪博,但嘉祥县法院调取的材料可知,谢庆华2014年10月23日才从北京盛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到涉案车辆。
杨绪博认为,法院认定谢庆华将车辆交付给杨绪博指定的人,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和事实依据,是完全错误的。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显示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过程,且法院没有查清谢庆华到底把车辆交付给了谁,车辆交付后又是如何一步步过户转让的,转让的车款打入了谁的账户。
杨绪博认为,法院认定谢庆华“协助买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更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显示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过程。杨绪博表示,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就判决让他承担了全部责任。
杨绪博还表示,他与谢庆华之间从未在2014年10月1日签订过这份置换合同。这份合同是2015年4月份,赵磊涉嫌诈骗暴露后,谢庆华让吴斌武去济南找赵磊补签合同时,赵磊和谢庆华恶意串通,欺骗不知情的杨绪博在买方的位置上签的名,其实,杨绪博只是牵线人,并不是二手汽车置换合同的当事人。况且,谢庆华一直陈述其在2014年10月1日就按照二手车置换合同的约定“如约交车”,但在济宁庭审中却突然改口说其在2014年10月31日才交付了车辆,这显然是不一致的。
杨绪博怀疑,谢庆华可能协助赵磊转让了涉案车辆。谢庆华自己或者协助赵磊将涉案车辆卖掉并得款60万元后,又和赵磊共同欺骗杨绪博签订一份汽车置换合同,并且凭此合同到法院诉请杨绪博向其支付218万元的车款,明显是典型的“一车两卖”诈骗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两级法院的三次审理证实,谢庆华根本没有把涉案车辆按杨绪博的要求交给指定人张来亮,是他自己进行了售卖,整个售卖程序清晰明了,与张来亮、杨绪博没有任何关联,嘉祥县法院从广东省广州市车辆管理所调取的涉案车辆变更登记材料就证明了这一点。
杨延瑞、杨绪博父子表示,一份没有履行的《车辆置换合同》和两份莫名其妙出现的《担保合同》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的两级法院反复审理了八年,至今还在推诿扯皮中。他们认为,两级法院的多次审理都是围绕着《车辆置换合同》和两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的,杨绪博和担保方多次提出追查涉案车辆是否交付的申请,荷泽中院的法官就是不予理睬,开庭审理时根本不让当事人杨绪博和担保人说话,完全剥夺了我担保方和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申请权,因为两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导致“担保”的两家企业被巨野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账户被封、钱款被划走、房产被封存,两个企业完全倒闭,直接经济损失几千万元。
两年前杨绪博从济宁嘉祥县法院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后,在菏泽检察院申请抗诉,结果在菏泽中院的作用下驳回了,又在菏泽中院正式提交了两次《院长发现再审申请书》,两次被口头驳回,没有出具裁定书。第三次提交被直接拒绝,无奈之下将案卷邮寄给了菏泽中院的孙院长,几个月过去也没有得到回复,期间当事人无数次打电话催促中院,始终没有结果,几次提交申请历时两年多无人问津。今年5月16日反映人带申请人杨绪博去北京上访,得到菏泽市驻京办领导重视,当即联系了菏泽市信访局的张局长,让张局长协调中级法院的孙院长亲自接待。反映人从北京回来后的十多天里菏泽中院两次接待,其中有一次是孙院长亲自接待的,并做了详细了解,针对申请人的律师邮寄过去的卷宗和《院长发现再审申请书》中的主要理由进行了细致问询,更对提交的关键证据做了提问,几次的见面都有详细笔录。一晃三个月过去了,在申请人杨绪博和菏泽市信访局张局长的几十次的催促下,8月28日终于下达了一份耐人寻味的《菏泽中院答复意见书》。《菏泽中院答复意见书》令人对孙院长及中院院委会的决定产生质疑:1、为一审二审法官错误做辩解,遮掩漏洞,把责任推到申请人杨绪博身上,有意规避新证据,《二手车置换合同》是否履行、存不存在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问题避而不谈;2、对一审原告谢庆华的诉求和提交不能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和时间顺序矛盾等视而不见,只挑杨绪博的语言过失和糊涂应变;3、对杨绪博提交官方获取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只字未提,申请人之所以申请院长发现也是有了这份新证据才做出的,为什么避开新证据不提?四、孙院长及院委会对这个案子已经非常清楚了,都知道这是个冤、假、错案,标准的虚假诉讼,一审二审故意做的枉法裁判,孙院长及院委会成员为了维护个人荣誉、前程,明知是冤、假、错案故不纠正,举报人质疑是有意袒护制造枉法裁判的下属,5、菏泽中院孙院长及院委会坚持将错就错、一错到底的目的非常明确!
社会期望,实现司法审判工作的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杨延瑞呼吁:菏泽、巨野两级法院法官们的枉法裁判直接导致我儿子杨绪博蒙冤受屈,老伴得知儿子蒙冤不能解脱,一时想不开,寻短见而亡。我们两个毫不知情的企业“被担保”直至倒闭,当事人被限高消费和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损失不可估量。恳请上级机关出面监督、推动再审,纠正错案、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希望制造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和领导良心发现,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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