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学:剖析法院判决涉嫌不公我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7-12
导读:
作者:田永学 首先说明一下:本篇文章中的枉法裁判是我对法官及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甚至捏造事实的这种裁判的个人看法和个人认为。我没有权利定性法官及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甚至捏造事实的裁判就是枉法裁判,我更没有权利定性法官已构成了枉法裁判
我是田永学,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也是(2022)黔06行终24号和(2026)黔06行终25号案件(注:这两个案是同一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维权中,我感到无助和困惑。我的维权之路似乎已无路可走。
我于2013年11月1日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了两份房屋拆迁合同,合同上也有开发商(本案第三人)的签字,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年之内的安置时间和违约金支付条款。但我的房屋被拆除后,管委会却严重违约——逾期七年多了都未履行合同中的安置协议,在逾期七年多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协议支付过一次逾期违约金,甚至到后面每年一付的过渡安置费也拖欠。在此情况下,我就于2021年7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两个案中的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管委会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安置逾期违约金。
2021年10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后,在一审法院下判前的第三天(也就是2021年12月26日)管委会发了个《关于重新签订年丰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沿新区管通[2021]4号)文件,明确表示原拆迁安置合同自然作废,双方需要按[2021]228号文件方案(即用商品房和商铺替代原定的划地安置方案)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并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把拖欠至2021年12月的部分过渡安置费打给了我(注:《补充协议》里面2017年至2021年的的过渡安置费未支付)。在一审法院认定《拆迁安置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的情况下、在一审法院认定管委会已逾期未履行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在管委会在整个庭审中——都未对我要求支付安置逾期违约金的诉求提出任何反对理由和异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是:对过渡安置费不再处理,驳回我的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我承担全部诉讼费。
后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再审审查依然是枉法裁判,我指出一审法院驳回我诉求的枉法裁判之处,二审法院就更换或者增加理由驳回我的诉求、甚至二审法院在《补充协议》的问题上还主动捏造事实来驳回我的诉求;我指出一、二审法院驳回我诉求的枉法裁判之处,再审法院就更换或者增加理由驳回我的诉求,甚至在要不要履行划地安置协议的问题上,再审法院竟然还把管委会伙同开发商(本案的第三人)欺诈我的行为——作为驳回我诉求的一个理由(注:1、在管委会和我签订房屋拆迁合同前,案涉地就已经是出让给了第三人的,第三人也执有一份我的拆迁合同,并且拆迁合同中又还有第三人的签字。而我在法院起诉后,管委会和第三人却又把案涉地已经出让给了第三人作为一个不能履行划地安置的一个理由。2、我支持政府工作,在一审开庭前我就书面向法院说明,如果管委会以诚相待、公平合理,即便是管委会没有不划地安置的法定理由,我也愿放弃划地安置的要求而接受新的安置方式,在此说这个问题的目的只是列举贵州高院枉法裁判的地方)。而这些驳回我诉求的理由要么是违背事实或者违背法律、要么是既违背事实是又违背法律。由于篇幅原因,在此我就仅拿我要求支付安置逾期违约金这项诉求来说,我书面(因在庭审中我被压制、甚至剥夺了辩论权)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明确的、具体的要求支付安置逾期违约金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一审法院并未给出之所以拒绝这些法律条款的法定理由,而驳回该项诉求就一句空洞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二审时我指出一审法院在安置逾期违约金的问题上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二审法院就在二审的判决书中说“合同中安置时间约定不明”,并且还把过渡安置费等同于违约金。在再审申请书中,我指出一、二审法院驳回该项诉求的错误,贵州高院就在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中说新的安置方式(即228号方案)已将安置逾期损失考虑在内。贵州高院的这种说法也是违背事实的,因为228号方案的补偿只是依据拆迁合同中的房屋面积和房屋占地面积,而并没有依据逾期的时间,这是贵州高院在违约金的问题上违背事实;合同中约定的是违约金条款,我的诉求也是要求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赔偿,那么依据我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贵州高院就应当支持我的诉求,但是贵州高院却没有支持,并且贵州高院又不给出拒绝我提供的法律条款的法定理由,那么贵州高院在违约金的问题上又还存在故意违背法律。另外,在(2022)黔06行终24号案的再审裁定书中,贵州高院说违约金条款违反了补偿项目及标准,而在(2022)黔06行终25号案的再审裁定书中,贵州高院却又说违约金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而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铜检”)也枉法不支持监督申请,例如:铜检明知228号方案并未将安置逾期的损失考虑在内,却还以228号方案已将安置逾期的损失考虑在内为由而不支持该项诉求。另外,我向铜检一同申请检察监督的共有五个案件,承办案件的尹检官强烈叫我撤回另外的三个案件,理由是另外的三个案件达不到监督条件和检察院有“两降一升”的考核,说要是我撤回了另外的三个案件,他们就好集中精力办这两个案件,要是不撤回另外的三个案件,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无法报省检察院,我未接受他的要求,后面就是铜检对五个案件的监督申请都不支持。而且铜检对被举报涉嫌枉法裁判罪的法官是既不立案是又不给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对于法院枉法裁判,我曾向多个部门举报投诉,但得到的回应却是程序上的推诿、不作为或乱作为。例如:我向贵州高院督察室举报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贵州高院督察室说:“枉法裁判不能说明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督察局、纪检组、机关纪委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又是石沉大海。而我就案件的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是“您反映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请您服判息诉。”
我在12337平台上举报这两案的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后,铜仁市政法教育整顿办把这两个信访案转到二审法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而二审法院明知是错案又故意不纠正,例如:在二审法院的院长接待日,我的代理人提出一、二审是枉法裁判,并举例指出一、二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地方,接访的肖副院长说接访不谈案件事实,只从程序上对信访人释法明理,并说信访人如果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再去找检察机关,不能来找法院。又例如:二审法院对包括这两个案在内的四个举报法官枉法裁判的信访案的回复是:“你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请你息诉服判”。我的代理人要求二审法院指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地方,但二审法院就是不指出不属实的地方。
面对这一连串的挫折,我不禁要问: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的权益究竟该如何保障?当法院和检察院都不能给予公正的裁决时,我们又该向哪里寻求帮助?
我田永学,在此郑重声明,我所陈述的一切都是真实的,我愿意为我的话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只希望我的声音能被听到,我的权益能得到维护。
敬请关注,期待正义的到来。
我于2013年11月1日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县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了两份房屋拆迁合同,合同上也有开发商(本案第三人)的签字,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年之内的安置时间和违约金支付条款。但我的房屋被拆除后,管委会却严重违约——逾期七年多了都未履行合同中的安置协议,在逾期七年多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协议支付过一次逾期违约金,甚至到后面每年一付的过渡安置费也拖欠。在此情况下,我就于2021年7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两个案中的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管委会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安置逾期违约金。
2021年10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后,在一审法院下判前的第三天(也就是2021年12月26日)管委会发了个《关于重新签订年丰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沿新区管通[2021]4号)文件,明确表示原拆迁安置合同自然作废,双方需要按[2021]228号文件方案(即用商品房和商铺替代原定的划地安置方案)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并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把拖欠至2021年12月的部分过渡安置费打给了我(注:《补充协议》里面2017年至2021年的的过渡安置费未支付)。在一审法院认定《拆迁安置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的情况下、在一审法院认定管委会已逾期未履行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在管委会在整个庭审中——都未对我要求支付安置逾期违约金的诉求提出任何反对理由和异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是:对过渡安置费不再处理,驳回我的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我承担全部诉讼费。
后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再审审查依然是枉法裁判,我指出一审法院驳回我诉求的枉法裁判之处,二审法院就更换或者增加理由驳回我的诉求、甚至二审法院在《补充协议》的问题上还主动捏造事实来驳回我的诉求;我指出一、二审法院驳回我诉求的枉法裁判之处,再审法院就更换或者增加理由驳回我的诉求,甚至在要不要履行划地安置协议的问题上,再审法院竟然还把管委会伙同开发商(本案的第三人)欺诈我的行为——作为驳回我诉求的一个理由(注:1、在管委会和我签订房屋拆迁合同前,案涉地就已经是出让给了第三人的,第三人也执有一份我的拆迁合同,并且拆迁合同中又还有第三人的签字。而我在法院起诉后,管委会和第三人却又把案涉地已经出让给了第三人作为一个不能履行划地安置的一个理由。2、我支持政府工作,在一审开庭前我就书面向法院说明,如果管委会以诚相待、公平合理,即便是管委会没有不划地安置的法定理由,我也愿放弃划地安置的要求而接受新的安置方式,在此说这个问题的目的只是列举贵州高院枉法裁判的地方)。而这些驳回我诉求的理由要么是违背事实或者违背法律、要么是既违背事实是又违背法律。由于篇幅原因,在此我就仅拿我要求支付安置逾期违约金这项诉求来说,我书面(因在庭审中我被压制、甚至剥夺了辩论权)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明确的、具体的要求支付安置逾期违约金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一审法院并未给出之所以拒绝这些法律条款的法定理由,而驳回该项诉求就一句空洞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二审时我指出一审法院在安置逾期违约金的问题上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二审法院就在二审的判决书中说“合同中安置时间约定不明”,并且还把过渡安置费等同于违约金。在再审申请书中,我指出一、二审法院驳回该项诉求的错误,贵州高院就在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中说新的安置方式(即228号方案)已将安置逾期损失考虑在内。贵州高院的这种说法也是违背事实的,因为228号方案的补偿只是依据拆迁合同中的房屋面积和房屋占地面积,而并没有依据逾期的时间,这是贵州高院在违约金的问题上违背事实;合同中约定的是违约金条款,我的诉求也是要求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赔偿,那么依据我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贵州高院就应当支持我的诉求,但是贵州高院却没有支持,并且贵州高院又不给出拒绝我提供的法律条款的法定理由,那么贵州高院在违约金的问题上又还存在故意违背法律。另外,在(2022)黔06行终24号案的再审裁定书中,贵州高院说违约金条款违反了补偿项目及标准,而在(2022)黔06行终25号案的再审裁定书中,贵州高院却又说违约金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而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铜检”)也枉法不支持监督申请,例如:铜检明知228号方案并未将安置逾期的损失考虑在内,却还以228号方案已将安置逾期的损失考虑在内为由而不支持该项诉求。另外,我向铜检一同申请检察监督的共有五个案件,承办案件的尹检官强烈叫我撤回另外的三个案件,理由是另外的三个案件达不到监督条件和检察院有“两降一升”的考核,说要是我撤回了另外的三个案件,他们就好集中精力办这两个案件,要是不撤回另外的三个案件,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无法报省检察院,我未接受他的要求,后面就是铜检对五个案件的监督申请都不支持。而且铜检对被举报涉嫌枉法裁判罪的法官是既不立案是又不给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对于法院枉法裁判,我曾向多个部门举报投诉,但得到的回应却是程序上的推诿、不作为或乱作为。例如:我向贵州高院督察室举报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贵州高院督察室说:“枉法裁判不能说明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督察局、纪检组、机关纪委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又是石沉大海。而我就案件的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是“您反映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请您服判息诉。”
我在12337平台上举报这两案的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后,铜仁市政法教育整顿办把这两个信访案转到二审法院(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而二审法院明知是错案又故意不纠正,例如:在二审法院的院长接待日,我的代理人提出一、二审是枉法裁判,并举例指出一、二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地方,接访的肖副院长说接访不谈案件事实,只从程序上对信访人释法明理,并说信访人如果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再去找检察机关,不能来找法院。又例如:二审法院对包括这两个案在内的四个举报法官枉法裁判的信访案的回复是:“你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请你息诉服判”。我的代理人要求二审法院指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地方,但二审法院就是不指出不属实的地方。
面对这一连串的挫折,我不禁要问:一个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的权益究竟该如何保障?当法院和检察院都不能给予公正的裁决时,我们又该向哪里寻求帮助?
我田永学,在此郑重声明,我所陈述的一切都是真实的,我愿意为我的话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只希望我的声音能被听到,我的权益能得到维护。
敬请关注,期待正义的到来。
2024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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