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房子又出问题了!密山市经济房涉嫌违法销售!无人管!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12-17
导读:
我们是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居民 廉秀波(身份证231025196307300023)、张克良(身份证:231026195812051218)、 李代刚(身份证:231026198312235014)住址: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 经过我们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显示,发现密山市首成建筑
我们是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居民 廉秀波(身份证231025196307300023)、张克良(身份证:231026195812051218)、
李代刚(身份证:231026198312235014)住址: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
经过我们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显示,发现密山市首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密山首成建筑”)以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在招投标、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涉嫌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变相开发商品房销售获利问题。
开发商在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存在诸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如下:
1、我们在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明确标明是商品房。开发商在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许可证》的前提下租售该房屋,违反《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转让:第(六)项: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第六十七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责令停止出售、补办手续、按出售商品房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可处以罚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产,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违反《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8〕38号 第十二条指出:“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的规定。
2、通过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三期立项的批复》中显示开发商系:密山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信息说明开发商违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九条: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
3、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第(六)项: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规定。
4、另据密山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获得的《密山市经济适用房一、二、三期情况说明》书面显示:密山市经济适用房一、二、三期小区的供地方式为划拨、协议出让,并非指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所以无招拍挂相关文件。
该信息说明原立项开发商系密山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任何招拍挂审批手续,暗箱操作直接由密山首成建筑公司开发建设并销售,违反《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8〕3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第(六)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九条的规定。
5、另据密山市自然资源局信息显示密山市经济适用房三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由40年改为33.53年。说明被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存在故意隐瞒房屋使用限欺诈购房人行为。
综上所述,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开发商与密山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涉嫌串通,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强制性法规的行为,系私自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及变相开发商品房并违法违规销售,以此谋取利益,故恳请新闻媒体予以跟踪调查并监督报导。最后我承诺:我举报的事情属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李代刚(身份证:231026198312235014)住址: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
经过我们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显示,发现密山市首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密山首成建筑”)以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在招投标、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涉嫌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变相开发商品房销售获利问题。
1、我们在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明确标明是商品房。开发商在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许可证》的前提下租售该房屋,违反《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转让:第(六)项: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第六十七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责令停止出售、补办手续、按出售商品房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可处以罚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产,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违反《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8〕38号 第十二条指出:“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的规定。
2、通过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三期立项的批复》中显示开发商系:密山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信息说明开发商违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九条: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
3、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第(六)项: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规定。
该信息说明原立项开发商系密山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任何招拍挂审批手续,暗箱操作直接由密山首成建筑公司开发建设并销售,违反《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8〕3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第(六)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九条的规定。
5、另据密山市自然资源局信息显示密山市经济适用房三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由40年改为33.53年。说明被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存在故意隐瞒房屋使用限欺诈购房人行为。
综上所述,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开发商与密山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涉嫌串通,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强制性法规的行为,系私自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及变相开发商品房并违法违规销售,以此谋取利益,故恳请新闻媒体予以跟踪调查并监督报导。最后我承诺:我举报的事情属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23 年12月17 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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