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司法仲裁是民心所向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7-12
导读:
故意虚构捏造事实真相、蒙骗仲裁胜诉裁定得逞,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一起真实的构陷诈骗案例真相! 虚构有合法矿山开采手续,不如实告知乙方真相,石料厂因不符合政策要求,很快就被列入到关停序列之中,在明知上述实际情况已经存在和即将发生,仍然继续寻找被
腾讯讯:
—故意虚构捏造事实真相、蒙骗仲裁胜诉裁定得逞,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起真实的构陷诈骗案例真相!
“虚构有合法矿山开采手续,不如实告知乙方真相,石料厂因不符合政策要求,很快就被列入到关停序列之中,在明知上述实际情况已经存在和即将发生,仍然继续寻找被害人目标,并带有主观目的性、有意避讳协议书内文字内容,与乙方签订涉违法交易协议。
后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案件仲裁工作人员虚假举证,随意编造、捏造伪证,骗取仲裁委员会初审 二审构陷被害人胜裁得逞。其行为己经严重涉嫌故意、恶意非法侵占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
这种涉违嫌疑行为人,为逃脱后期法律要对其追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避实就虚图谋不轨的恶人先告状。
该案仲裁员“认定事实不清不实,未能对双方签订的石料厂转让,真实主要购买标的物进行理性评估分析、未能客观了解乙方向甲方要支付的780万元,本意购买的主要要件是什么,未能对该协议核心标的物、真实转让价值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综上系列错误认证支持”造成真正的蒙冤被伤害者继续蒙冤。
2010年10月,李永翔有意伙同赵志萍(女)经秘谋、共同采取虚构鄂托克旗{兴义石料厂}不实要素构件,于2010年10月21日当天,有目的性和有真对性的与张龙(曾用名:高桂林)签订了一份{石枓厂转让协议}。协议中显示:李永翔与赵志萍是甲方,张龙是乙方。(乙方当时在当地有一家属于是自己的商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在协议书的条款约定中,甲方强调: 甲方自愿将鄂托克旗兴义石料厂合伙份额转让给乙方。其中含石料厂全部机械设备,厂房及一切附属财物,(后甲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所谓系列财物清单表,是他们恶意后补随意填写、任意摞例的单方强买强卖拼凑所谓的供词证物,详见仲裁卷里他们提供的大大小小清单物,大到破装载机小到所能摞例的一切生活用品附件)。
协议中甲方还自述 料厂上还约有15万吨石料也在转让当中。还重点约定该石料厂的工商、国地税务、法人代码证件等一切相关矿山手续,甲方要向乙方进行合法变更交付。除此以外甲方还向乙方约定,要变更移交该石料厂所拥有的矿山开采权手续和环评手续,和其他所涉石料厂矿山证件手续等。转让协议书中转让款总计是(¥780万元)。
其间甲方明知已经无法承兑上述主要转让要素构件,却仍然继续与乙方进行交易,其行为已经就是故意欺骗,那么,这种故意欺骗行为所造成的某种形式上的“违约”,就不应该得到仲裁的支持和受到法律的保护。
协议书及书内文字内容,是由甲方起草的,所以甲方在协议书里没有表述清楚重点值钱其应该要转让的要素和事项。只是借当地人不骗当地人的说辞进行口头搪塞,继续实施非法行为。
同时,甲方自称约有的15万吨石料,也是含糊其辞的范指。到底是他们自己主体矿山山石,还是矿山山体上已经卸载的合法石料物,也完全没有进行标注,这种指鹿为马的技量也就是在有意避讳什么。
在签订的石料厂转让协议中,甲方故意向乙方隐瞒了重要转让值钱要件,:“该处石料厂当时和未来的经营状态会怎样!手续是否齐全正常,并可合法延长!是否真的有他们自己的合法主体矿山!和主体矿山开采权!矿山开采边界是否在合法期和可续签期,等重点事项要件!
上述提到的转让要件,才是该石料厂实质最值钱的转让要件。其占总转让费780万元当中的90%份额。如若不然乙方张龙是不可能会花780万元,去买他们清单中所摞列的那些没用的破烂设备。
协议签订后,乙方张龙守约相继履行了约定,并向甲方给付了400万元先期费用,余剩款约定 待等上述要件及相关手续甲方履约后再进行履约给付。
然而,这其间就有知情人向张龙告知“说他与李永翔和赵志萍已经签订的、石料厂转让协议中的这个石料厂,已经处在即将关停状态,可能无法再取得后续相关合法手续了,基本上是属于要废弃的石料厂。同时又转告知,石料厂里边的所谓设备及厂房等附属物都属于是没人要的破烂货…”。
知道上述真实情况后,乙方张龙向李永翔赵志萍提出疑虑,要求终止与他们签订的不合理石料厂转让协议,后双方协商未果。
甲方李永翔赵志萍见要掩盖的骗人真相败露,不能在继续行骗乙方张龙,于是就气急败坏的打起歪主意。利用张龙的为人善良和处事讲究人品,借肋他们与其签订的“石料厂转让协议”开始动用可耻手段。首先、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张龙进行身份和涉嫌巨额财产来路不明构陷举报,造成张龙无暇顾及他们的非法操作,给他们倒出充足的构陷时间,去疏通各种社会关系,使其在初审仲裁审理中,就能裁败张龙的目的。
李永翔与赵志萍于2011年5月31日,向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审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2011年6月1日时隔不到两日就迅速立案,8月19日结案,8月25归档。
本案仲裁执法人员,在一审仲裁审理中,涉嫌故意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充分调查了解本案真实存在的事实真相,且极具有倾向性,对甲方所谓的举证进行受理,采信、袒护。其间唯独不听取、不采信乙方合理恰当的每一次举证申辩。致一审仲裁一边倒向甲方,使甲方在初始仲裁中,抢先占据有利优势。
初审仲裁中,但凡有点法律专业常识的人,都能明显发现,甲乙双方在签订的石料厂转让协议中,甲方存在重大故意隐瞒和欺骗行为。首先甲方明知自己的石料厂,已经即将被列入到关停序列、且所谓的主体矿山又没有开采权,国家也不可能对其再给办理生产加工手续了。这样的石料厂,其实就是没人要的砸手货,其所谓的部分闲置生锈设备,更是一堆废铁,说它一文不值到是有些过分,但与真金白银的780万相对比,这个所谓的、没有重要要件能给予依托的石料厂,及设备连个零头卖给别人,都是没有人要的。
然而,就是在这些实际情况下,事实面前,一审仲裁就是视而不见,不调查,不取证,避重就轻硬是依据不合常理,枉顾事实真相,故意理论推演搞文字游戏,认定乙方张龙就是违约事实,裁定他败诉。
这种有故意倾向性的仲裁行为,严重有失法律的公信力,有失执法部门、要依据事实为民仲裁案件的法理。其间还任由甲方随时、随意去编造对其有利所谓证据,和范指证人为他们出作伪证。在乙方张龙拿出为甲方出据伪证的证人,又给他出具的真实证明材料时,却作出不采纳、也不受理态度,更不纠正其存在错误仲裁裁决。这是何等的居心叵测,故意试法行为!
该案一审仲裁其间,乙方张龙虽无证据证明,甲方有收买行赌仲裁执法人员事实证据,但仲裁执法人员的所有种种仲裁认定行为,却严重让人提出质疑,其中肯定存在有某种不可告人的给送行为!决对经不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查处。
同时甲方还涉嫌有收买出伪证证人,拉拢乙方律师,找社会体制内某领导干部,为其暗中出谋献策,打招呼,甚至是打电话向乙方张龙发出威胁警告行为。
事发起至今,十余年里,张龙始终四处收集证据奔走申诉,其中公检法机关都去过申诉,刚刚有点起色后,李永翔和赵志萍就都会急忙赶过去找关系私下摆平,然后就是不了了之。
近年来,中央到地方整治反腐力度不断在加强,在当前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司法结案回头查处力度,也在不断深入加强。这也让张龙看到了希望,一度他坚持维权申冤的相关情况,也引起了有关部门重视,大有平冤朝雪之势!于是李永翔赵志萍等人又受幕后高手指使,于2023年10月,在时隔十余年后,又对该案进行了二次仲裁,第二次仲裁非旦没有纠正,初次仲裁中出现和存在的实质认定错误,反尔又做实了初仲错误的终裁裁决。这种结局相对于受害者张龙来说,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
不过张龙坚信法律是公证的,无论怎样遭到破害和打击他都不会退缩。坚信,编造不占法理的转让协议,没人要的破烂货、凭什么就非得让他付出数百万元去买单!凭什么两次仲裁都抛离事情本质,枉下裁决。
张龙不解,为什么仲裁执法人员只会坐在办公室里,闭着眼晴瞎仲裁?而不去涉案现场查看对照涉案物?即便是在乙方张龙多次恳求他们到现场去查看、甲方所提交的所谓涉案物时,他们都是无动于衷,就是坐在办公室里,任由甲方胡乱出证举证,然后就依甲方各种编造文字材料进行翻书,找对甲方有利的条款和司法解释,欺骗被害人和应对上级检查。
稍有些法律常识的人,只要通过仲裁装订的卷宗详细翻阅查看,就能很快发现里面存有端倪……七百多万的仲裁案件,仲裁执法人员岂能轻视,不负责任的下裁决!!
张龙坚信,在本案中 仲裁委员会即使真有枉法仲裁人员为甲方战队,为其摇旗呐喊,他依然会选择勇往直前,维权到底。相信法律会还他公道,会还他为人的尊严。
张龙(高桂林)
2024年7月6日
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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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虚构捏造事实真相、蒙骗仲裁胜诉裁定得逞,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起真实的构陷诈骗案例真相!
“虚构有合法矿山开采手续,不如实告知乙方真相,石料厂因不符合政策要求,很快就被列入到关停序列之中,在明知上述实际情况已经存在和即将发生,仍然继续寻找被害人目标,并带有主观目的性、有意避讳协议书内文字内容,与乙方签订涉违法交易协议。
后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案件仲裁工作人员虚假举证,随意编造、捏造伪证,骗取仲裁委员会初审 二审构陷被害人胜裁得逞。其行为己经严重涉嫌故意、恶意非法侵占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
这种涉违嫌疑行为人,为逃脱后期法律要对其追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避实就虚图谋不轨的恶人先告状。
该案仲裁员“认定事实不清不实,未能对双方签订的石料厂转让,真实主要购买标的物进行理性评估分析、未能客观了解乙方向甲方要支付的780万元,本意购买的主要要件是什么,未能对该协议核心标的物、真实转让价值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综上系列错误认证支持”造成真正的蒙冤被伤害者继续蒙冤。
2010年10月,李永翔有意伙同赵志萍(女)经秘谋、共同采取虚构鄂托克旗{兴义石料厂}不实要素构件,于2010年10月21日当天,有目的性和有真对性的与张龙(曾用名:高桂林)签订了一份{石枓厂转让协议}。协议中显示:李永翔与赵志萍是甲方,张龙是乙方。(乙方当时在当地有一家属于是自己的商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在协议书的条款约定中,甲方强调: 甲方自愿将鄂托克旗兴义石料厂合伙份额转让给乙方。其中含石料厂全部机械设备,厂房及一切附属财物,(后甲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所谓系列财物清单表,是他们恶意后补随意填写、任意摞例的单方强买强卖拼凑所谓的供词证物,详见仲裁卷里他们提供的大大小小清单物,大到破装载机小到所能摞例的一切生活用品附件)。
协议中甲方还自述 料厂上还约有15万吨石料也在转让当中。还重点约定该石料厂的工商、国地税务、法人代码证件等一切相关矿山手续,甲方要向乙方进行合法变更交付。除此以外甲方还向乙方约定,要变更移交该石料厂所拥有的矿山开采权手续和环评手续,和其他所涉石料厂矿山证件手续等。转让协议书中转让款总计是(¥780万元)。
其间甲方明知已经无法承兑上述主要转让要素构件,却仍然继续与乙方进行交易,其行为已经就是故意欺骗,那么,这种故意欺骗行为所造成的某种形式上的“违约”,就不应该得到仲裁的支持和受到法律的保护。
协议书及书内文字内容,是由甲方起草的,所以甲方在协议书里没有表述清楚重点值钱其应该要转让的要素和事项。只是借当地人不骗当地人的说辞进行口头搪塞,继续实施非法行为。
同时,甲方自称约有的15万吨石料,也是含糊其辞的范指。到底是他们自己主体矿山山石,还是矿山山体上已经卸载的合法石料物,也完全没有进行标注,这种指鹿为马的技量也就是在有意避讳什么。
在签订的石料厂转让协议中,甲方故意向乙方隐瞒了重要转让值钱要件,:“该处石料厂当时和未来的经营状态会怎样!手续是否齐全正常,并可合法延长!是否真的有他们自己的合法主体矿山!和主体矿山开采权!矿山开采边界是否在合法期和可续签期,等重点事项要件!
上述提到的转让要件,才是该石料厂实质最值钱的转让要件。其占总转让费780万元当中的90%份额。如若不然乙方张龙是不可能会花780万元,去买他们清单中所摞列的那些没用的破烂设备。
协议签订后,乙方张龙守约相继履行了约定,并向甲方给付了400万元先期费用,余剩款约定 待等上述要件及相关手续甲方履约后再进行履约给付。
然而,这其间就有知情人向张龙告知“说他与李永翔和赵志萍已经签订的、石料厂转让协议中的这个石料厂,已经处在即将关停状态,可能无法再取得后续相关合法手续了,基本上是属于要废弃的石料厂。同时又转告知,石料厂里边的所谓设备及厂房等附属物都属于是没人要的破烂货…”。
知道上述真实情况后,乙方张龙向李永翔赵志萍提出疑虑,要求终止与他们签订的不合理石料厂转让协议,后双方协商未果。
甲方李永翔赵志萍见要掩盖的骗人真相败露,不能在继续行骗乙方张龙,于是就气急败坏的打起歪主意。利用张龙的为人善良和处事讲究人品,借肋他们与其签订的“石料厂转让协议”开始动用可耻手段。首先、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张龙进行身份和涉嫌巨额财产来路不明构陷举报,造成张龙无暇顾及他们的非法操作,给他们倒出充足的构陷时间,去疏通各种社会关系,使其在初审仲裁审理中,就能裁败张龙的目的。
李永翔与赵志萍于2011年5月31日,向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审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2011年6月1日时隔不到两日就迅速立案,8月19日结案,8月25归档。
本案仲裁执法人员,在一审仲裁审理中,涉嫌故意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充分调查了解本案真实存在的事实真相,且极具有倾向性,对甲方所谓的举证进行受理,采信、袒护。其间唯独不听取、不采信乙方合理恰当的每一次举证申辩。致一审仲裁一边倒向甲方,使甲方在初始仲裁中,抢先占据有利优势。
初审仲裁中,但凡有点法律专业常识的人,都能明显发现,甲乙双方在签订的石料厂转让协议中,甲方存在重大故意隐瞒和欺骗行为。首先甲方明知自己的石料厂,已经即将被列入到关停序列、且所谓的主体矿山又没有开采权,国家也不可能对其再给办理生产加工手续了。这样的石料厂,其实就是没人要的砸手货,其所谓的部分闲置生锈设备,更是一堆废铁,说它一文不值到是有些过分,但与真金白银的780万相对比,这个所谓的、没有重要要件能给予依托的石料厂,及设备连个零头卖给别人,都是没有人要的。
然而,就是在这些实际情况下,事实面前,一审仲裁就是视而不见,不调查,不取证,避重就轻硬是依据不合常理,枉顾事实真相,故意理论推演搞文字游戏,认定乙方张龙就是违约事实,裁定他败诉。
这种有故意倾向性的仲裁行为,严重有失法律的公信力,有失执法部门、要依据事实为民仲裁案件的法理。其间还任由甲方随时、随意去编造对其有利所谓证据,和范指证人为他们出作伪证。在乙方张龙拿出为甲方出据伪证的证人,又给他出具的真实证明材料时,却作出不采纳、也不受理态度,更不纠正其存在错误仲裁裁决。这是何等的居心叵测,故意试法行为!
该案一审仲裁其间,乙方张龙虽无证据证明,甲方有收买行赌仲裁执法人员事实证据,但仲裁执法人员的所有种种仲裁认定行为,却严重让人提出质疑,其中肯定存在有某种不可告人的给送行为!决对经不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查处。
同时甲方还涉嫌有收买出伪证证人,拉拢乙方律师,找社会体制内某领导干部,为其暗中出谋献策,打招呼,甚至是打电话向乙方张龙发出威胁警告行为。
事发起至今,十余年里,张龙始终四处收集证据奔走申诉,其中公检法机关都去过申诉,刚刚有点起色后,李永翔和赵志萍就都会急忙赶过去找关系私下摆平,然后就是不了了之。
近年来,中央到地方整治反腐力度不断在加强,在当前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司法结案回头查处力度,也在不断深入加强。这也让张龙看到了希望,一度他坚持维权申冤的相关情况,也引起了有关部门重视,大有平冤朝雪之势!于是李永翔赵志萍等人又受幕后高手指使,于2023年10月,在时隔十余年后,又对该案进行了二次仲裁,第二次仲裁非旦没有纠正,初次仲裁中出现和存在的实质认定错误,反尔又做实了初仲错误的终裁裁决。这种结局相对于受害者张龙来说,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
(图片来源:案号(2011)鄂仲案字第79号。案卷乙方庭审辩护代理人 格根塔娜,重点提出的异议属签)
如今,张龙因此案已经被李永翔赵志萍的、及幕后推手们弄得家破人伤,原有的商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也被他们夺占经营,所有名下房子和银行卡都被其执行查封冻结,几乎丧失了一切生存条件。不过张龙坚信法律是公证的,无论怎样遭到破害和打击他都不会退缩。坚信,编造不占法理的转让协议,没人要的破烂货、凭什么就非得让他付出数百万元去买单!凭什么两次仲裁都抛离事情本质,枉下裁决。
张龙不解,为什么仲裁执法人员只会坐在办公室里,闭着眼晴瞎仲裁?而不去涉案现场查看对照涉案物?即便是在乙方张龙多次恳求他们到现场去查看、甲方所提交的所谓涉案物时,他们都是无动于衷,就是坐在办公室里,任由甲方胡乱出证举证,然后就依甲方各种编造文字材料进行翻书,找对甲方有利的条款和司法解释,欺骗被害人和应对上级检查。
稍有些法律常识的人,只要通过仲裁装订的卷宗详细翻阅查看,就能很快发现里面存有端倪……七百多万的仲裁案件,仲裁执法人员岂能轻视,不负责任的下裁决!!
张龙坚信,在本案中 仲裁委员会即使真有枉法仲裁人员为甲方战队,为其摇旗呐喊,他依然会选择勇往直前,维权到底。相信法律会还他公道,会还他为人的尊严。
张龙(高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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