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山西翼城检察院依法惩治程虎雷等人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7-09
导读:
尊敬的郝永丽检察长,您好! 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
尊敬的郝永丽检察长,您好!
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2024年0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黑恶势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通过欺行霸市、强揽工程、插手民间纠纷等非法手段独霸行业话语权,非法控制、垄断一定行业领域,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严重侵害合法企业经营利益,也会阻碍行业发展壮大,影响到社会民生福祉。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的打击,有利于净化行业环境,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利益。
山西省翼城县回族程虎雷、程岗两兄弟以家族关系为纽带,利用国家少数民族保护政策,凭借家族宗族势力,坐大成势、称霸一方,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翼城县各行各业垄断经营、非法攫取巨额利益,不但形成了一条“以黑蚀权、以权护黑、权黑勾结”的利益链条,而且有组织地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套路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违法犯罪行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出一辙,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恳请贵院依法惩治程虎雷等人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
案情梗概
2013年4月2日,山西翼城程虎雷以“翼城县回族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名义与河南济源尹红军以“济源市普和经贸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证中人刘保国),协议主要约定,程虎雷提供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位于翼城县清真寺对面约5600 平方米土地),尹红军负责开发建设,所需资金自筹、自负盈亏,合作分配:(1)由尹红军向程虎雷支付140万元土地出让金,或按照楼层平均价每平米1300元折抵部分土地出让金;(2)1号楼路边面铺12 间归程虎雷所有,二层以上及面铺后配套房归尹红军所有;(3)2号楼1-6层、3号楼和该楼南所建房屋以及院内其它建筑全部归尹红军所有;(4)3号楼尹红军自行设计、开发、销售,程虎雷不得干涉。协议签署后,尹红军多方筹资将1号楼建好后,程虎雷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将1号楼所有房屋强占销售,并将全部售房款400 余万元据为己有。2号楼尹红军已无处筹款施工,程虎雷竟然将约 200 立方米的土方堆积在2号楼工地,逼迫尹红军给其6万元将土方拉走后,又强迫尹红军向其儿子程子家借高利贷120万元(月息5分)用于2号楼施工,并擅自将2号楼22套房屋每套作价10万元(每套售价20 余万元)折抵借款本息。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工程,程虎雷唆使其弟弟程岗强行施工、强行销售,不但将售房款 400 余万元据为己有,而且至今仍然强占部分房屋和车库,造成尹红军经济损失高达近千万元。
案情进展
尊敬的郝永丽检察长,关于程虎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4月12日,尹红军就向翼城县公安局、临汾市公安局控告举报,2018年5月28日,翼城县公安局郭姓警官(手机号13700584756)和另一民警对尹红军制作询问笔录后,案件没有进展;2018年8月19日,尹红军又向山西省公安厅举报,临汾市公安局指派曲沃县公安局两名民警(手机号18035759962、13835758494)对尹红军制作询问笔录后,告知程虎雷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其会将调查结果上报临汾市公安局,案件还是没有进展;之后,黎城县公安局两名民警(手机号18735530013、18635559028)对尹红军制作询问笔录后,也告知程虎雷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仍然没有进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规定:”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翼城县公安局至今长达6年之久既未立案审查,也未向尹红军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2年11月24日,尹红军给翼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侯斌打电话,要求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侯斌公然称其只是核查线索,不侦办案件。
2022年11月25日,尹红军向翼城县信访局信访,反映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问题,至今未果。
2022年12月13日,尹红军再次拨打翼城县公安局110电话报警,并将报案材料递交给徐姓警官,郭姓队长口头告知不予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天,尹红军给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宁倩打电话反映此事,第二天(2022年12月14日)宁倩安排尹红军将报案材料递交给翼城县公安局督察科长杨杰后,再无下文。
2022年12月27日,尹红军又将报案材料发至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电子邮箱,2023年1月10日,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电话回复,其是内部巡察组,巡察公安局内部人员有无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现象,尹红军反映的问题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
2023年8月,尹红军通过公安部网上信访,举报翼城县公安局侦办该案存在的违反问题,2023年8月29日,翼城县公安局督查科苗姓警官给尹红军打电话回复信访事项,敷衍了事。
尊敬的郝永丽检察长,尹红军控告程虎雷、程岗、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强占销售其开发的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楼房和车库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与翼城唐兴镇下高村李某跃和儿女李某、女婿马某强占销售郝某彩开发的翼城县梦成园小区二期房屋和车库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如出一辙。2011年下半年,李某跃以下高村委不归还其欠款为由,伙同女儿李某、女婿马某强占销售郝某彩开发的翼城县梦成园小区二期部分房屋和车库,翼城法院判决李某跃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详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刑终118号刑事裁定书)。 程虎雷等人的犯罪行为比李文跃父女三人所犯罪行,有过之而无不及,程虎雷等人与李某跃等人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1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2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法治化,尹红军持续控告程虎雷等人至今长达6年之久,其依然我行我素、逍遥法外。
虚假诉讼
尹红军控告程虎雷等人长达6年之久未果,致使其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2023年4月19日,程岗公然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翼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尹红军欠其工程款140余万元,程岗非法对尹红军开发建设的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工程强行施工、强行销售,至今仍然强占部分房屋和车库,尹红军岂能欠其工程款,其诉称的承包范围为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提供的证据中却含有1号楼房屋的销售、出租情况和2号楼的售楼明细、抵顶明细,企图瞒天过海、以民事纠纷替代刑事责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翼城法院合议庭法官法眼如炬,识破了程岗的阴谋诡计,虽然未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翼城公安局或翼城检察院,但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晋10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审判长:纪胜利,人民陪审员:翟玉强、盖晓栋,法官助理:侯春虎,书记员:刘朋朋),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并未签订详实的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的承包、价格、面积、工程量、楼房销售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存在分歧。且在完工后并未进行实际结算。双方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事宜,以化解各方之间存在的纷争。现程岗凭借一方资料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涉案工程的客观真实情况。”驳回程岗的起诉。
尊敬的郝永丽检察长,请您百度搜索我发布的三篇网帖《谁来攻克长期盘踞在山西翼城以程虎雷为首的“程氏家族关系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123052116936033&wfr=spider&for=pc)、《河南开发商近千万元房产被强占出售长达十年难讨公道》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923882720330421)、《致敬山西省张绍华同志的一封信》(https://mbd.baidu.com/ma/s/o4eNcE9e),对案件事实、案情进展和尹红军艰辛的维权历程一目了然。
恳切请求
尊敬的郝永丽检察长,2024年5月24日,尹红军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程虎雷等人涉嫌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2024年6月24日,尹红军又向贵院举报程虎雷等人涉嫌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并向贵院申请立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对翼城县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依法进行审查,依法监督其立案侦查,依法惩治程虎雷等人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维护尹红军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
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2024年0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黑恶势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通过欺行霸市、强揽工程、插手民间纠纷等非法手段独霸行业话语权,非法控制、垄断一定行业领域,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严重侵害合法企业经营利益,也会阻碍行业发展壮大,影响到社会民生福祉。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的打击,有利于净化行业环境,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利益。
山西省翼城县回族程虎雷、程岗两兄弟以家族关系为纽带,利用国家少数民族保护政策,凭借家族宗族势力,坐大成势、称霸一方,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翼城县各行各业垄断经营、非法攫取巨额利益,不但形成了一条“以黑蚀权、以权护黑、权黑勾结”的利益链条,而且有组织地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套路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违法犯罪行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出一辙,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恳请贵院依法惩治程虎雷等人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
2013年4月2日,山西翼城程虎雷以“翼城县回族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名义与河南济源尹红军以“济源市普和经贸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证中人刘保国),协议主要约定,程虎雷提供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位于翼城县清真寺对面约5600 平方米土地),尹红军负责开发建设,所需资金自筹、自负盈亏,合作分配:(1)由尹红军向程虎雷支付140万元土地出让金,或按照楼层平均价每平米1300元折抵部分土地出让金;(2)1号楼路边面铺12 间归程虎雷所有,二层以上及面铺后配套房归尹红军所有;(3)2号楼1-6层、3号楼和该楼南所建房屋以及院内其它建筑全部归尹红军所有;(4)3号楼尹红军自行设计、开发、销售,程虎雷不得干涉。协议签署后,尹红军多方筹资将1号楼建好后,程虎雷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将1号楼所有房屋强占销售,并将全部售房款400 余万元据为己有。2号楼尹红军已无处筹款施工,程虎雷竟然将约 200 立方米的土方堆积在2号楼工地,逼迫尹红军给其6万元将土方拉走后,又强迫尹红军向其儿子程子家借高利贷120万元(月息5分)用于2号楼施工,并擅自将2号楼22套房屋每套作价10万元(每套售价20 余万元)折抵借款本息。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工程,程虎雷唆使其弟弟程岗强行施工、强行销售,不但将售房款 400 余万元据为己有,而且至今仍然强占部分房屋和车库,造成尹红军经济损失高达近千万元。
尊敬的郝永丽检察长,关于程虎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4月12日,尹红军就向翼城县公安局、临汾市公安局控告举报,2018年5月28日,翼城县公安局郭姓警官(手机号13700584756)和另一民警对尹红军制作询问笔录后,案件没有进展;2018年8月19日,尹红军又向山西省公安厅举报,临汾市公安局指派曲沃县公安局两名民警(手机号18035759962、13835758494)对尹红军制作询问笔录后,告知程虎雷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其会将调查结果上报临汾市公安局,案件还是没有进展;之后,黎城县公安局两名民警(手机号18735530013、18635559028)对尹红军制作询问笔录后,也告知程虎雷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仍然没有进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规定:”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翼城县公安局至今长达6年之久既未立案审查,也未向尹红军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2年11月24日,尹红军给翼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侯斌打电话,要求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侯斌公然称其只是核查线索,不侦办案件。
2022年11月25日,尹红军向翼城县信访局信访,反映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问题,至今未果。
2022年12月13日,尹红军再次拨打翼城县公安局110电话报警,并将报案材料递交给徐姓警官,郭姓队长口头告知不予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天,尹红军给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宁倩打电话反映此事,第二天(2022年12月14日)宁倩安排尹红军将报案材料递交给翼城县公安局督察科长杨杰后,再无下文。
2022年12月27日,尹红军又将报案材料发至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电子邮箱,2023年1月10日,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电话回复,其是内部巡察组,巡察公安局内部人员有无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现象,尹红军反映的问题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
2023年8月,尹红军通过公安部网上信访,举报翼城县公安局侦办该案存在的违反问题,2023年8月29日,翼城县公安局督查科苗姓警官给尹红军打电话回复信访事项,敷衍了事。
尹红军控告程虎雷等人长达6年之久未果,致使其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2023年4月19日,程岗公然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翼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尹红军欠其工程款140余万元,程岗非法对尹红军开发建设的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工程强行施工、强行销售,至今仍然强占部分房屋和车库,尹红军岂能欠其工程款,其诉称的承包范围为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提供的证据中却含有1号楼房屋的销售、出租情况和2号楼的售楼明细、抵顶明细,企图瞒天过海、以民事纠纷替代刑事责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翼城法院合议庭法官法眼如炬,识破了程岗的阴谋诡计,虽然未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翼城公安局或翼城检察院,但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晋10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审判长:纪胜利,人民陪审员:翟玉强、盖晓栋,法官助理:侯春虎,书记员:刘朋朋),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并未签订详实的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的承包、价格、面积、工程量、楼房销售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存在分歧。且在完工后并未进行实际结算。双方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事宜,以化解各方之间存在的纷争。现程岗凭借一方资料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涉案工程的客观真实情况。”驳回程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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